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080号
原告:杭州萧山大嘴博食品商行,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商顺街**号,注册号:330181600918922。经营者:尹春辉,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浦源大道628号(时代购物中心),注册号:91330523064186561Y。
法定代表人:顾忠华。
原告杭州萧山大嘴博食品商行与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徐季平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王笑、
人民陪审员朱媚组成合议庭,现原告杭州萧山大嘴博食品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大嘴博食品商行撤回对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萧山大嘴博食品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徐季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人民陪审员 朱 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