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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陈铜与被执行人南京云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铜,南京云豪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440号申请人陈铜,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云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4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云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3614.32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云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有银行存款1386.52元,执行中已将该帐户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6月16起至2017年6月15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朱启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