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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879号

申请人董琦浩与被执行人周学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琦浩,周学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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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879号

申请人:董琦浩,男,汉族,2000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周学娟,女,汉族,1985年2月出生,住德城区良建万兴庄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董琦浩与被执行人周学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昭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