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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姜晶、李新闻、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汇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姜晶,李新闻,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汇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姜晶(身份证号码3706301970********),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新闻(身份证号码3710021960********),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69851-4),住所地威海市火炬路177-1号。被执行人威海市汇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1-2号楼211室。法定代表人邹海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晶、李新闻、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汇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930.7元,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该款为被执行人在其处贷款的保证金账户资金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