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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184号

孙振忠、沈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忠,沈赫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忠,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沈赫,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孙振忠与被执行人沈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