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忠,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沈赫,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孙振忠与被执行人沈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