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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11号

陆景美申请执行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景美,张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陆景美。被执行人张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景美与被执行人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延凤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