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陆景美。被执行人张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景美与被执行人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延凤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