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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105号

许艳萍与黄海燕、张亚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艳萍,黄海燕,张亚,张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许艳萍,女,汉族,1976年6月6日生。被执行人黄海燕,女,汉族,1959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张亚男,女,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张胜男,女,汉族,1991年5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海燕、张亚男、张胜男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案外人对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提起异议之诉,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