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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580号

尚德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德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58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德春。原审起诉人尚德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印染厂破产清算组、新乡印染厂留守处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赔偿保险金及经济损失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0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对尚德春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尚德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印染厂的破产系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破产,尚德春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尚德春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