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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507号

王旭鹏与张迪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旭鹏,张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鹏,男,一九八四年一月八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迪,男,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出生。王旭鹏与张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作出(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2、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至执行完毕;2、违约金: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每延期一天,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以上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4、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执行证书生效后,张迪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旭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二〇一六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