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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执恢34号

束某某与杨凌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束某某,杨凌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束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367700。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已故)本院在执行束某某申请执行杨凌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奶款18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卫锁因故死亡,且被执行人已歇业,无办公场所,无具体负责人。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547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请求,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杨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审 判 员  张艳萍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