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21民申字第5号

龙献玲与陈梓华、黎勤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献玲,陈梓华,黎勤南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申字第5号申请人龙献玲(原审被告),居民。被申请人陈梓华(原审原告),居民。被申请人黎勤南(原审被告),居民。申请再审人龙献玲因与被申请人陈梓华、黎勤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人龙献玲于2016年6月13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献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龙献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欧阳卓

审判员  方华富

审判员  林旭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琼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