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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苏渠宏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子洲县苏渠宏远建材厂,张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苏渠宏远建材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镇苏渠村。负责人姬xx,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x,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苏渠宏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当即履行:

一、向子洲县苏渠宏远建材厂偿还所欠砖款18000元。

二、负担执行费170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x主动给付了1000元,陈述其一只眼受伤,现不能劳动无收入,待其眼睛受伤的事处理得来赔偿款一次性给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在下次执行时收取。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芝

审判员  刘向荣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