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755号原告耿书玲,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馆陶县文华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书玲诉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书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书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书玲负担。
审判员 闫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立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