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徐彦,女,1958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仇孝彦,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徐彦与仇孝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2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仇孝彦���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返还徐彦借款十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一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由仇孝彦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调解书生效后,仇孝彦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徐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