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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449号

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449号起诉人:冉某,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收到冉某诉被告范迎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冉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在新密市民政局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司商贸苑2幢624室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变更房产信息,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来杭州协助办理。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确认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司商贸苑2幢624室房产归原告所有;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虽涉及不动产,但并不是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本质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延续,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对冉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剑无异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

书记员 沈           婷?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