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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225号

王东青与何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青,何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225号

原告:王东青,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何福建,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青与被告何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东青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何福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何福建驾驶的冀J×××××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扣押期限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宋李杨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物位于中捷农场创业路北利民路东49丘的住房(沧临房权证中宅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