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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郭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xx,郭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73年12月29日,汉族,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郭xx,男,1978年12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郭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xx当即履行:

一、向陈xx偿还所欠货款14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xx主动偿还了欠陈xx的货款14000元,负担了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本案再无执行内容,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玉芝

审判员  刘向荣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