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45岁,住黑山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产、存款及工商登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冠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