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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688号

赵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45岁,住黑山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产、存款及工商登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冠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