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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51号

左希花与李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希花,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左希花。被执行人李军。申请人左希花与被执行人李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