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左希花。被执行人李军。申请人左希花与被执行人李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