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执1484号之一

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德茂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盛小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德茂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德茂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市德茂鞋材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00000元,该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剩余债务的清偿履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就本案剩余债务的清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484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