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440号之一
原告:陈铁军,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李小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日,住淅川县。
被告:刘亚绘,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5日,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小红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军诉被告李小红、刘亚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的同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淅川县城关镇西湾四组三小后大门的房屋一座(房权证号为1501032029-1)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陈正宇所有的位于淅川县上集镇朝阳社区南阳路东段北侧房屋一座(房权证号:淅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铁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案外人陈正宇所有的位于淅川县上集镇朝阳社区南阳路东段北侧房屋一座(房权证号:淅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万华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硕
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