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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刑初88号

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郁金香歌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在室内缴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8.6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搜查笔录、涉案毒品、吸毒工具及扣押清单、收缴清单、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人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久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