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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872号

施仁利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仁利,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施仁利,男,1963年1月7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54号B栋13层。法定代表人王海弘,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施仁利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施仁利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执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