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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61号

夏保明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保明,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1号

原告:夏保明,农民,

被告:王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保明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友于2016年6月20日以因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保明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保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东海

人民陪审员  董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建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