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85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贺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春雷,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联西社区西雨*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被执行人刘虹,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联西社区西雨*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110561.15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另有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