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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401号

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谭春雷、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谭春雷,刘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85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贺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春雷,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联西社区西雨*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被执行人刘虹,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联西社区西雨*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110561.15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另有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