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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行初60号

原告伊新民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驾驶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新民,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2行初60号原告伊新民。被告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承德市开发区偏岭。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新民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驾驶证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伊新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伊新民负担25元,退给原告伊新民25元。

审 判 长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马忠仁

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