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130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同元,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