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葛全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陈福祥,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地址扎旗。本院在执行葛全利申请执行陈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全利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葛全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葛全利对(2016)内2223执716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