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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716号

葛全利诉陈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葛全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陈福祥,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地址扎旗。本院在执行葛全利申请执行陈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全利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葛全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葛全利对(2016)内2223执716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