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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84号

薛朝珍与康廷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朝珍,康廷友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薛朝珍,农民。被执行人康廷友,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薛朝珍申请执行康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康廷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廷友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