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薛朝珍,农民。被执行人康廷友,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薛朝珍申请执行康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康廷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廷友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