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文,被执行人张力。申请执行人王淑文与被执行人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荣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管所均无存款及车辆登记,其住房也是唯一一套住房且被银行抵押,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荣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