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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803号

王淑文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文,张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文,被执行人张力。申请执行人王淑文与被执行人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荣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管所均无存款及车辆登记,其住房也是唯一一套住房且被银行抵押,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荣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