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779号
原告:董日辉,男。
委托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常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日辉与被告姚常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中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董日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纪祥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海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