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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779号

董日辉与姚常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日辉,姚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779号

原告:董日辉,男。

委托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常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日辉与被告姚常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中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董日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纪祥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海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