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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执42号

张相明与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相明,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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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相明,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公民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唐琼,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支磊,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肖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张相明与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