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101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金山软件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邵剑,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海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康泰正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云腾路5号-1。。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淑静,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北京康泰正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伟、王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康泰正茂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伟、王淑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淑静名下机动车一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机动车三辆,目前无法查找车辆下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