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4执100-1号

邱超与王德琴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超,王德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100-1号申请人邱超,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德琴,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邱超申请执行王德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由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婚生子邱波交由申请人邱超抚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审查你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到强制执行邱波的人身权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人身权不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故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邱超依据(2015)大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德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