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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249号

宋现敏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49号罪犯宋现敏,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现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宋现敏等二人将赃款30739元退赔给三名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宋现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5月10日,唐占森以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平煤业)员工要去湖北武当山学习太极拳为名,将被害人卢某骗至郑州,伙同宋现敏等人以许平煤业的名义同卢某签订“武当太极拳合作协议”,之后让卢某支付烟酒、吃饭及以向领导送礼为名,支付购买烟酒等费用,共诈骗9620元。案发后唐占森将该笔赃款退还被害人。2014年4月17日,高来有以许平煤业的员工要去北京旅游为名,将被害人岳某骗至郑州,签订虚假协议,并伙同唐占森、宋现敏等人,先后让岳某支付吃饭及以向领导送礼为名,支付购买烟酒等费用,共诈骗7218元。2014年4月19日,宋现敏以许平煤业员工要去广东东莞进行拓展培训及旅游为名,将罗某骗至郑州签订虚假协议,并伙同唐占森等人先后让罗某支付烟酒、吃饭及向领导送礼为名,支付购买香烟等费用,骗取罗某4201元人民币。2014年4月20日,唐占森以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老干部要进行养生培训为名,将黄某某骗至郑州签订虚假协议,后伙同宋现敏等人让黄某某支付购买白酒及以向领导送礼为名,支付购买烟酒等费用,共诈骗19320元。罪犯宋现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现敏未积极退赔赃款赃物及履行财产刑,且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实际履行能力,在服刑期间狱内消费较高,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现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