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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247号

武某与崔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崔某。沽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沽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某的住房公积金152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晓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