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崔某。沽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沽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某的住房公积金152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晓猛 来自
武某与崔某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崔某。沽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沽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某的住房公积金152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晓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