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沧州力航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法定代表人信松会,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703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案款金额为15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前付69463元,2016年7月30日前付28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付28000元,剩余部分在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胶商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树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