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二初字第115号之二
原告:万爱兵,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黄望升,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工业园××××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爱兵诉被告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D016]地块价值人民币19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龚桂莲座落于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湖字第××号,面积67.16平方米)及担保人刘招风座落于西湖区×××路×××号××××园×栋×单元××××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面积155.25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龚桂莲座落于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湖字第××号,面积67.1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及担保人刘招风座落于西湖区×××路×××号××××园×栋×单元××××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面积155.2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刘小鹏
人民陪审员 洪 萍
人民陪审员 方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