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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928号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常香惠食品有限公司、丁谦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常香惠食品有限公司,丁谦荣,单粉红,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常香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河横村。法定代表人丁谦荣,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谦荣。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粉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负责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泰州常香惠食品有限公司、丁谦荣、单粉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泰州常香惠食品有限公司、丁谦荣、单粉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