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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吾斯满·吾拉音、木哈买·艾伯保、艾尼·艾佰保、马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吾斯满·吾拉音,木哈买·艾伯保,艾尼·艾佰保,马忠,王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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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22888458-6。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赛依提汗·哈米提,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66年9月6日,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大泉村。职务: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经理。被执行人吾斯满·吾拉音,男,维吾尔族,出生于1981年5月9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西村。被执行人木哈买·艾伯保,男,维吾尔族,出生于1981年7月26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西村。被执行人艾尼·艾佰保,男,维吾尔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5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西村。被执行人马忠,男,回族,出生于1984年12月8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西村。被执行人王小龙,男,回族,出生于1969年2月19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14191号执行证书,于

二0一六年六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6021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40.32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力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