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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485号

刘彦斌与郭小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彦斌,郭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斌,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小萍,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彦斌与郭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郭小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小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郭小萍向申请人刘彦斌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郭小萍承担案件受理费21900元、公告费780元、执行费2163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彦斌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