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贺,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静杰,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袁天豪,男,1991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俊贺与被执行人张静杰、袁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静杰、袁天豪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9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