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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938号

周俊贺与张静杰、袁天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俊贺,张静杰,袁天豪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贺,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静杰,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袁天豪,男,1991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俊贺与被执行人张静杰、袁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静杰、袁天豪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9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