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761号
原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煜,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可羽,公司员工。
被告:张建平。
被告: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张建平、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隋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