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善建,该××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蔡国华,该××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南艳青,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冬,居民。被执行人王万如,居民。被执行人王春花,居民。被执行人邱立春,居民。被执行人韩秀霞,居民。被执行人郭经臣,居民。被执行人马玉章,居民。被执行人侯爱红,居民。被执行人马英明,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凤,居民。被执行人周晓丽,居民。被执行人牛功吉,居民。被执行人赵传锐,居民。被执行人高唐县英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马英亮,该××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马玉章,该××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仟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周晓丽,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郭经臣,该××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860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斌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陈建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