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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860号

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艳青、王玉冬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艳青,王玉冬,王万如,王春花,邱立春,韩秀霞,郭经臣,马玉章,侯爱红,马英明,王玉凤,周晓丽,牛功吉,赵传锐,高唐县英明食品有限公司,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高唐县仟一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善建,该××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蔡国华,该××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南艳青,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冬,居民。被执行人王万如,居民。被执行人王春花,居民。被执行人邱立春,居民。被执行人韩秀霞,居民。被执行人郭经臣,居民。被执行人马玉章,居民。被执行人侯爱红,居民。被执行人马英明,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凤,居民。被执行人周晓丽,居民。被执行人牛功吉,居民。被执行人赵传锐,居民。被执行人高唐县英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马英亮,该××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马玉章,该××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仟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周晓丽,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郭经臣,该××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860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斌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陈建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