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542号原告李国芳,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亚非,男,1982年8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410782198208085417,汉族,住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新村七条25号。被告曹小妞,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芳诉被告赵亚非、曹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