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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542号

李国芳与赵亚非、曹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芳,赵亚非,曹小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542号原告李国芳,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亚非,男,1982年8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410782198208085417,汉族,住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新村七条25号。被告曹小妞,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芳诉被告赵亚非、曹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