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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487号

洪苏民与叶艺、余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苏民,叶艺,余海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487号

原告:洪苏民,经商。

被告:叶艺,经商。

被告:余海影,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苏民与被告叶艺、余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苏民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