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书文,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九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向阳,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能,男,汉族,1963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佑��,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威德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书文、齐向阳、孙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罗柳军
审判员 江龙浔
审判员 毛江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