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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10-2号

汪叶勤与何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叶勤,何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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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10-2号

原告:汪叶勤。

被告:何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叶勤诉被告何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叶勤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叶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叶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汪叶勤负担。

审 判 长  叶盛华

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

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