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10-2号
原告:汪叶勤。
被告:何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叶勤诉被告何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叶勤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叶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叶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汪叶勤负担。
审 判 长 叶盛华
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
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