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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执701号

侯成安与张仁蓉崔道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成安,张仁蓉,崔道明,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侯成安,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张仁蓉,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崔道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板溪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执行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地块。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执行人: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0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成安与被执行人张仁蓉、崔道明、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纯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