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侯成安,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张仁蓉,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崔道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板溪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执行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地块。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执行人: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0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成安与被执行人张仁蓉、崔道明、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纯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