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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539号

叶云高申请执行何泽彬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云高,何泽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叶云高。

被执行人:何泽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叶云高申请执行何泽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何泽彬返还借款本金1624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0元、诉讼费1488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泽彬的银行存款18000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周 沁

审判员  郑妍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